投資學堂1019:如以協議方式進行私有化 程序上會有甚麼分別?

2021年10月19日 12:00

控權股東會要求公司向股東提出協議安排,建議註銷所有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有關的協議安排必須根據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執行,並由所有股東投票決 定。如協議獲得通過,協議對所有股東均具約束力。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將被註銷,而控權股東將因此持有該公司 100% 的投票權。擬被私有化的公司必須就私有化建議向股東發出公佈。小股東隨後會收到一份通函 (通常於 21 日內) ,解釋有關私有化對他們的影響、私有化計劃的預期時間表、獨立董事局委員會的意見、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以及公司的財務資料。如私有化以協議安排方式進行,通函更須附有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 而擬被私有化的公司要符合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和公司法訂明的投票規定。
以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為例,除了要符合香港 法例的投票規定外,《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亦要求私有化安排須獲得以投票權計算,最少 75% 出席股東大會及投票的無利害關係股東 (意指所持股份為控權股東及與他一致行動的人士持有的股份以外的股份) 或他們的代表通過,以及不得有超過以投票權計算,所有無利害關係股東的 10% 投票反對。在股東大會通過私有化安排後,有關安排須再提交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院審批。經法院批准後,上市公司便可向聯交所申請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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