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萬元茅台酒郵寄途中漏光 快遞僅賠300人幣」 一案最新進展

2022年05月26日 12:20

據內媒報道,去年6月2日,桂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運送單價12999元(人民幣,下同)的3瓶茅台酒。到達目的地後,一瓶酒已漏光,但最終快遞公司只賠償300元。

據悉,桂先生寄件當日,快遞員曾詢問桂先生是否進行保價,在征得其同意後,快遞員選擇了保價費用1元,托運費用總計100元,保價服務費對應保價金額為300元。

桂先生因此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一瓶酒的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快遞公司雖已盡到提示義務,但根據規定,其還負有告知保價規則的義務。

不過,因為桂先生交寄貴重貨物並未事先聲明,亦未在快遞公司提示應對貴重物品足額保價時選擇保價,致使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形成充分認識,桂先生對最終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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