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偷渡案判刑 譚耀宗:從輕發落

2020年12月30日 16:44

12名港人偷渡案,深圳鹽田法院今日(30日)宣判,鄧棨然及喬映瑜涉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分別囚3年、罰款2萬人民幣及囚2年、罰款1萬5元。而涉偷越邊境罪的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囚7個月及罰款1萬元。法庭指,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深圳鹽田人民檢察院公告,表示經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對自願認罪的兩名涉偷渡未成年港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香港警方表示,2名未成年人已由內地移交到香港,會先送入隔離營,再就本身案件上庭。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組織偷渡被判2至3年是從輕發落,他又表示,其中8人扣減被羈押的時間,預料3個月後可回香港,另有兩名未成名被告,相信有悔罪表現所以不獲起訴。

翻查網絡資料,雲南一帶不時有人犯下偷渡罪,不論入境或出境。其中今年5月初,湖南岳陽一名姓殷男子先後組織4次共16人偷渡至緬甸從事電信詐騙工作,被判刑7年,罰款兩萬元,一名姓劉男子涉偷越國(邊)境罪判刑4個月,罰款2000元。其餘人士則給應相應行政處罰。
同年4月亦有7人在雲南組織中國人偷渡至緬甸,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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