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海港条例 司长批准可填海建改善工程

2023年03月23日 16:34

政府日前提出修改《保护海港条例》,只要提出影响海港不多於3年而且范围不多於3公顷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顷的海港改善工程,经司长级官员批准後,就不需要证明「凌驾性公众需要」,亦可以进行填海。

政府提出16项可豁免的改善工程,包括海滨长廊丶行人板道丶单车径丶码头丶船只停泊处等等,都可以经司长批准兴建,政府表示,现行法律框架窒碍不少小规模填海丶对海港影响轻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项目,令到海港改善工程难以推进,如果条例获通过,至少8项工程可以受惠,包括修复4个旧码头,改善启德跑道码头等等。

研究组织本土研究社成员陈剑青就批评,修例会扩大行政机关权力,担心私人工程同样受惠,令有发展商可以将海滨私有化,违反还港於民的原则。现时法例规定,政府要证明工程「凌驾性公众需要」丶而且无替代方案,才可以在维港两岸进行填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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