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案 黄之锋黄浩铭分别判囚三个月及四个半月

2018年01月17日 16:37

黄之锋及黄浩铭於2014年旺角占领区清场期间违反禁制令,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分别判监三个月及四个半月,其馀被告包括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等就被判缓刑。代表黄之锋的律师骆应淦提出暂缓执行刑期两个月,表示黄之锋在案发时未满廿一岁,并承认控罪。法官在判词指,黄之锋在案中阻碍执达吏执行职务,扮演领导角色;而黄浩铭事发时动作及行动与黄之锋类似,并企图煽动在场示威人士继续违抗禁制令,认为黄之锋及黄浩铭於行动中的参与程度高及角色重要,违法占领道路,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而岑敖晖於案发当日的角色较被动,行为与其他示威者相似,故判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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