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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等三部委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9日 18:49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财政部三部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办法》共7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於2025年初分别达到16%、6%,2028年初分别达到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个别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二是明确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根据国际统一规则,明确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

三是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人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内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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